| 类别 |
老政策 (截至到2002年11月19日) |
新政策 (从2002年11月20日起生效) |
| 1.关于体现对新西兰有益的要求 |
对于在新西兰建立或投资生意的计划需要体现在某些方面对新西兰有贡献和益处,并没有具体要求。 |
现在为符合创业移民类别,对于未来生意对新西兰有利益的标准如下:
- 一个生意对新西兰有益,如果它可以推进新西兰的经济发展,例如:- 引进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科技、管理技术或科技技艺;或- 引进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产品或服务;- 开创了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新西兰出口市场;或是- 创造了就业计划(除去主申请人自己的就业);或是- 是一个现有的新西兰企业重新复活。
- 在以后递交创业移民定居申请时,该生意经营是盈利的,或者可以清楚地预计在申请递交后的12个月内该生意可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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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签证和工作许可的时效 |
工作允许申请人居留三年 |
最初的多次往返签证为期只有9个月;以后工作许可的批准,需要是移民局满意于申请人建立和经营生意所采取的合理步骤以及建立生意的资金已转移到新西兰。 |
| 3. 商业计划的改变 |
在三年的工作许可期限内,没有对于商业计划变动的政策要求。 |
在最初三年期限内,未经商业移民局的许可,申请人从事与原先不同的商业计划将不被签发日后的工作许可。所有签发的长期商务签证和工作许可将包括条款,说明申请人是自雇在其商业计划中提到的某个指定行业。 |
| 4. 长期工作签证的延签 |
现有的政策允许三年以后可以续发长期工作签证;如果当申请人要求续签时,新西兰移民局认为该申请人从事的生意与原先预计的生意计划有本质性地变化,申请人需重新递交一个新的长期商务签证申请。 |
新的商业计划可以被批准,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 该商业计划符合对商业计划的政策要求
- 存在放弃原先计划的真实理由
- 新的商业计划将使用与原先商业计划相同的或更多的投资资本
- 申请人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支持新的商业计划5) 申请人有与新商业计划相关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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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老政策 (截至到2002年11月19日) |
新政策 (从2002年11月20日起生效) |
| 1. 对新西兰有益的标准 |
一个生意被认为是对新西兰有益,如果它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推进新西兰的经济发展,例如通过:
- 科技、管理技术或技艺;或者
- 产品和服务;或者
- 出口市场;或者
- 就业(仅包括主申请人自己的雇佣);
- 一个现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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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符合创业移民类别,对于未来生意对新西兰有利益的标准如下:
- 一个生意对新西兰有益,如果它可以推进新西兰的经济发展,例如:- 引进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科技、管理技术或科技技艺;或- 引进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产品或服务;- 开创了新的或促进了现有的新西兰出口市场;或是- 创造了就业计划(除去主申请人自己的就业);或是- 使一个现有的新西兰企业重新复活。
- 在以后递交创业移民定居申请时,该生意经营是盈利的,或者可以清楚地预计在申请递交后的12个月内该生意可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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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改变商业计划要与长期商业政策一致 |
当现有的长期商务签证持有者申请创业移民时,没有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商业计划是否需和原先递交长期商务签证申请时的计划一致。 |
当长期商务签证持有者申请创业移民时,其所建立的生意与在递交长期商务签证申请时的商业计划不一致,并且他们也没有得到移民局对变动的认可,那么他们的创业移民申请将被据签,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 已经建立的生意符合长期商务签证政策下对商业计划的要求;
- 已经建立的生意所用了与原先商业计划相同的或更多的投资资本;
- 申请人有与新生意相关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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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雇主 |
对于申请人作为一个新成立生意的雇主或在新西兰一个现有生意中投资的雇主的责任方面,没有政策要求。 |
当申请人作为一个新成立生意的雇主或在新西兰一个现有生意中投资的雇主,该生意必须符合新西兰所有相关的雇佣和移民法律。符合新西兰所有相关的雇佣和移民法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 支付雇员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其他承包行业的执行标准;
- 符合关于假期和特别休假的要求或其他法定最低标准,例如: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规定;
- 只允许雇用有权在新西兰工作的人员。 已经建立的生意符合长期商务签证政策下对商业计划的要求;
- 已经建立的生意所用了与原先商业计划相同的或更多的投资资本;
- 申请人有与新生意相关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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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目前长期商务签证持有者转成创业移民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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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11月20日生效日之前,已经拿到长期商务签证和许可的人在申请创业移民时还按原先创业移民的政策来评估。 已经建立的生意符合长期商务签证政策下对商业计划的要求;
- 已经建立的生意所用了与原先商业计划相同的或更多的投资资本;
- 申请人有与新生意相关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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